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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卫浴系多商标被侵权近似商标是“巧合”还是“搭便车”

2022-11-25 19:44:20 2176

摘要:近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关于“ARROW”、“箭”商标侵权纠纷案完成审理终结,被告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ARNVROW”“巛箭”字样的侵权商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

近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关于“ARROW”、“箭”商标侵权纠纷案完成审理终结,被告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ARNVROW”“巛箭”字样的侵权商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

【涉案商标】

涉案商标一:箭

申请号:1630045

商品类别:冲水槽、冲水装置、坐便器、坐浴浴盆、小便池(卫生设施)、抽水马桶、洗澡盆、浴室装置、澡盆

涉案商标二:ARROW

申请号:1354310

商品类别:小便池(卫生设施)、座便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盥洗盆(卫生设备件)、便桶、坐浴澡盆、抽水马桶、洗澡盆、澡盆

【案情介绍】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

箭牌经营卫浴用品多年,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橱柜、衣柜、金属家具、智能卫浴、浴室柜、陶瓷制品、蒸汽房、浴室家具等,其所拥有的众多涉及“ARROW”“箭牌卫浴”品牌获得众多荣誉,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第1354310号“ARROW”、第1630045号“箭”商标于2020年2月29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箭牌公司。2008年3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21129254号“ARNV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34726号)、《关于第21129302号“巛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234725号),裁定争议商标“ARNVROW” “巛箭”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箭牌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第1354310号“ARROW”、第1630045号“箭”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口天彩刚经营部是否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口天彩刚经营部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口天彩刚经营部是否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口天彩刚经营部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ARNVROW”标识与涉案第1354310号“ARROW”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巛箭”与第1630045号“箭”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亦构成近似商标,且两者均用在同一类商品上,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误认而引起混淆,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箭牌涉案权利注册商标权的侵权商品,口天彩刚经营部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箭牌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第1354310号“ARROW”、第1630045号“箭”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口天彩刚经营部法律责任的承担。口天彩刚经营部系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口天彩刚经营部作为洁具品牌经销商,应当知晓涉案权利商标“ARROW”、“箭”系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ARNVROW”“巛箭”商标已经于2019年9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案中北京口天彩刚五金经营部,“ARNVROW”“巛箭”商标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主观上具有侵权行为,且与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的“ARROW”“箭”商标构成近似,令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

商标是否近似,虽然字形、字义、字音上会影响核准,但更多方面是所申请的品类,包装、营销推广上,是否会与大牌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注册品牌的商标权,这才是裁定商标侵权的主要判断依据。

编辑 | 权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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